一、适用范围
(一)时尚商业
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时尚商业”是指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得到广泛认可和偏爱、产生巨大引领效应、具有强大竞争优势并能够引领时尚的商业品牌业态、活动或交易模式,主要包括: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等国际国内现代时尚品牌,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等传统时尚品牌,电子商务、无人零售等商业新模式新业态,以及其他经区商务部门认可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会展业
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会展企业或在市南区举办会展活动的单位。所扶持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会展管理的相关要求。重点扶持影响力广、发展潜力大且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品牌会展项目。一个会展项目由多个单位承办的,由主要承办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三)时尚体育赛事
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国际、国内体育组织、体育赛事服务机构、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创办和承办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活动)。
(四)时尚文旅产业
适应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政策中相关条款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奖励扶持标准
01时尚商业
1. 建设改造或运营时尚购物中心及国际商业街区的,实现统一收银或其引入的企业50%以上为独立法人企业,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在购物中心或国际商业街区投入运行且销售额纳统后,按总投资的1%给予项目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新设免税店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贴。
3. 设立时尚品牌旗舰店、专卖店或区域首店等新模式新业态并具有较大品牌知名度的法人公司项目,其经营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的,按每平米200元给予经营方或载体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 支持中小微法人企业发展网络直播和销售业务,每年实现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 法人餐饮企业被评为米其林餐厅等国际广泛认可荣誉或被评为国家五钻酒家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 总部注册在市南区的限上时尚商业企业,新开设由总部统一管理的直营店(在营直营店应不少于上年度直营店总数),直营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家直营店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7. 鼓励区内大型购物中心或商业综合体等商贸法人企业,利用自有场地组织举办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文创类、时尚类(提前备案且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等各类夜间集市活动。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主办企业最高每场(次)5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 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对申报获批省级(含)以上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02会展业
1. 会展企业扶持资金。
(1)规模以上会展企业补助。注册在市南区的规模以上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平均增速的,将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奖励企业用以经营补助,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三次。
(2)加入国际性组织补助。新注册在市南区并已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展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后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且连续三年根据实际费用给予全额会员费补助;已注册在市南区的会展企业,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的,获得认证后连续三年根据实际费用给予全额会员费补助。
2. 会展项目扶持资金
(1)举办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论坛、学术性等项目、引领行业发展并具有业内权威性的商业类会议项目,满足会议参会代表人数在600人及以上,代表涵盖国家(或国际组织)数达到5个,或有5家及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区域经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或国内500强企业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或5家以上行业领军企业总经理级别的管理人员参会的,给予会议主办单位最多一次性30万元补助。其中,住宿四星级及以上酒店600间夜数(含)以上的国内会议给予10万元补助,国际会议给予15万元补助;住宿四星级及以上酒店800间夜数(含)以上的国内会议给予15万元补助,国际会议给予20万元补助;住宿四星级及以上酒店1000间夜数(含)以上的国内会议给予20万元补助,国际会议给予25万元补助。消费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国内、国际会议,可给予30万元补助。
(2)举办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项目,给予会议主办单位一次性10万元补助。
(3)举办持续时间30天(含)以上,展览面积 500平方米(含)以上,知名IP的特展活动,给予活动主办单位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同一项目最多只能申请以上三项中一项,最多申请一次;政府出资举办项目不含在内。
(4)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相关部门、重点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活动,未获得政府奖励的,按照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03时尚体育赛事
1. 在我区举办的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办赛资助。
2. 在我区举办的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40万元、10万元的办赛资助。
3. 在我区举办的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20万元、5万元的办赛资助。
4. 在我区举办的其它奥运项目的国际A类单项体育赛事,在其落地的首三届按场馆租金、安保支出,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万元的办赛资助。
5. 对承办总奖金额100万美金以上的国际电竞职业大赛,给予不超过10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对承办总奖金额300万人民币以上的全国电竞职业大赛,给予不超过6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对承办总奖金额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次级全国电竞职业大赛,给予不超过2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
6. 各类比赛均采取先办后奖励的方式。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04时尚文旅产业
1. 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年营收增长超30%的,经专家评审,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30强”表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 积蓄文化产业项目新动能。支持工业设计,对新获得“省长杯”、“市长杯”设计奖的项目,按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具有时尚引领作用的影视传媒类、创意设计类、数字创意类、工艺美术类、文化娱乐类等文化行业领军企业给予房租支持。
3. 支持重点文化园区建设。对于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培育高端文旅产业新引擎。对新评定的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合同在3年以上且相当于五星级饭店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饭店投资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市、区两级各承担50%)
5. 集聚发展新型旅游业态。对于打造智慧旅游消费新模式、新场景,或开发淡季旅游、常态化高端演艺等项目的,根据首年实际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 深化全域旅游产品体系。鼓励企业整合市南区历史、人文、海洋、科技、康养等资源优势,围绕健康旅游、研学旅游、文化旅游等开发特色主题产品,按照带动市南区住宿、餐饮、旅游等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审,根据当年实际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 拉长夜间文旅消费产业链。支持时尚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夜间开放至23:00后(需向社会公示),鼓励企业开发海上夜游、时尚微演艺等多元化城市夜游项目,对于年度累计开放达到150天的,按照实际开放天数或演出场次以及夜间特色体验活动举办情况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 鼓励文艺精品创作。国家级文艺精品项目,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鸡奖、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国家级奖项第一等级或同等次其他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省级文艺精品项目,获得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奖”和“泰山文艺奖”或同等次其他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经认定后,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 培育国际性节庆赛事品牌。鼓励社会力量在市南区举办国际国内知名的高水平节庆、演出、赛事等文化类产业活动,根据主办方层级、活动权威性和影响力、后期落地产业项目、对市南区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对活动的组织实施方进行扶持,单项活动扶持资金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40%,奖励资金最高200万元。
10.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保单位保护修缮。对国家、省、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修缮开发利用(名人故居参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扶持比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扶持比例)的,分别按照自筹资金部分不高于 30%、20%、10%、10% 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1. 拓展时尚文化空间。对于具有时尚引领作用、传承红色基因、体现城市记忆、社会认可度高的主题书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非国有博物馆等特色文化旅游场馆,根据参与省、市、区文旅惠民消费季活动情况,馆舍面积、场馆运营经费支出,免费开放天数及接待参观人数,举办展览、公益讲座、夜间演艺、文化沙龙等活动情况,对场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单个项目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新开办的,最高给予上浮100%一次性开办扶持。
三、资金申报材料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提交奖励扶持申请,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时尚商业
申报企业均需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确认书、法律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同时,申报企业还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申报建设改造或运营时尚购物中心及国际商业街区扶持资金,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经营权转让协议或房屋租赁协议、经营时尚业态商户名录及各商户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结(决)算报告等。
申请新设免税店扶持资金,需提供:海关等免税店审核批准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品牌代理或直销的证明、品牌销售业绩证明和完税证明、项目总投资额证明等。
申请设立时尚品牌旗舰店、专卖店或区域首店等新模式新业态扶持资金,需提供:品牌所有权证明或总代理权证明、品牌相关介绍、房屋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经营面积的相关证明材料、品牌销售业绩证明和完税证明。
申请支持中小微法人企业发展网络直播和销售业务扶持资金,需提供:电商平台网络直播数据证明、网络销售记录证明、平台结算款流水证明等。
申请米其林餐厅或国家五钻酒家扶持资金,需提供:相应的“米其林餐厅”、“国家五钻酒家”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由总部统一管理的直营店扶持资金,需提供:直营店的税务登记证、直营店纳税证明、直营店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直营店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等。
申请文创类、时尚类等各类夜间集市活动,需提供:活动备案表、活动方案(含经费预算)、现场照片、活动相关费用发票明细、媒体相关报道等。
申请获批省级(含)以上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基地扶持资金,需提供:相应的认定证明材料。
(二)会展业
申请规模以上会展企业补助,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上一经营年度会展营业收入、纳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加入国际性组织补助,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证明及会员费支出的合法凭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论坛、会议项目补助,应提供:会议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会议项目相关合同、参会代表会议注册信息及住宿信息;会议项目认证文件(限获得认证的项目);会议项目方案及总结报告(包括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材料);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议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文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发票、流水等消费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拟申请论坛、会议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在项目举办 7 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项目简介及重要来宾等情况)。
申请知名特展活动补助,应提供:组展单位营业执照;特展项目的相关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特展项目方案及总结报告(包括展览实际规模(面积、人数)、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材料);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特展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文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奖励,应提供:资金兑现表;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有关政府部门、重点行业协会关于举办或组织参加展会的文件;企业报名参展的材料;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展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展位费、特装费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企业参展现场照片(照片要能够体现出参展主题、展位、展品、人员等);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证明;企业出具的未获得其他相关政府补贴的承诺书。
(三)时尚体育赛事
申请时尚体育赛事奖励,应提供:资金兑现表;赛事批文或授权协议书。证明申报单位为主办或承办单位;赛事活动方案、秩序册或赛事指南、成绩册;第三方对于赛事活动资金支出的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纳税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其他具体申报项目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四)时尚文旅产业
申请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奖励,应提供:资金兑现表;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地址、法人情况、职工人数、业务范围、行业资质、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等);拟申报项目情况、项目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等;上年度审计报告(新注册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项目类需提供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结算审计、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列明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实际费用支出,并附正规发票;企业所获得奖牌或证书等证明文件;节会类项目需提供会场租赁、服务合同等复印件,餐饮、住宿、会场、文化、旅游、休闲等活动消费流水单和发票复印件,以及活动实景图片和活动资料(宣传手册、招商资料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上申报材料,均应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提交。
工业设计奖励,应提供:资金兑现表;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纳税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省长杯”、“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获奖证明性材料;其他具体申报项目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发改、商务、文旅、教体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